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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付標準是指在統籌基金支付前按規定必須由個人支付的基本醫療費用額度。不同醫院等級、不同人員類別,起付標準也不同。
2005年7月起執行標準如下:
在職職工在一級、二級、三級定點醫療機構住院起付標準分別為500元、1000元、2000元;
退休職工在一級、二級、三級定點醫療機構住院起付標準分別為350元、700元、1400元。
(二)共付段是指住院或門特基本醫療費用中,起付標準以上、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以下所對應的應由參保人員和醫保統籌基金按比例共同負擔的基本醫療費用。不同醫院等級,不同人員類別,共付段醫療費分擔比例不同。
在職職工在一級、二級、三級定點醫療機構住院共付段中醫保統籌基金支付比例分別為90%、85%、80%;
退休職工在一級、二級、三級定點醫療機構住院共付段中醫保統籌基金支付比例分別為93%、89.5%、86%。
(三)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封頂線)是指在一個社保年度內統籌基金累計支付的最高限額,為上年度本市職工年平均工資(2005社保年度為33839元)的4倍(2006社保年度封頂線為13535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