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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魯迅的《孔乙己》中有這么一個片段“孔乙己漲紅了臉,額上的青筋條條綻出,爭辯道,“竊書不能算偷……竊書!……讀書人的事,能算偷么?”。讀過這本書的人或許在這個竊書算不算偷的論點上自己早已有了一個標準,但是個人標準無法決定大眾意識。
而從古至今中國人就對偷、搶之類的事件深惡痛絕,在中國歷史上第一部律法《法經》的出現為人們樹立了一個“法律”觀念,同時也為后來的人們提供了一個參考藍本。而在書籍版權保護中,古代第一部律法的出現就為其提供了參考借鑒作用。
中國戰國時期各個諸侯國的較量逐漸進入了白熱化,互相之間的征伐也不斷加劇。而在軍事戰爭之外各個諸侯國也在不同的領域進行著較量與改革發展,希望自己國家在未來的發展與改革中變的比其他諸侯國強大,進而統一中原。
因此在這種環境下中國也由此發生過百家爭鳴的現象,各種英雄豪杰層出不窮,而他們也在不斷游說諸侯國的國君采用自己的治國理論,在此也就直接導致中國第一部律法《法經》的出現。
1、法經的誕生
公元前407年李悝在魏國的魏文侯支持下進行了變法,推行新政,而這其中的變法成果便是《法經》的出現?!斗ń洝分袊鴼v史上第一部律法,其中分別寫有《盜》、《賊》、《網》、《捕》、《雜》、《具》六篇,每一篇章皆規定了對個人利益及所有權的保護。
而在《法經》的前四篇為正律,主要是治盜賊。
《盜》法中是保護私有財產的法律規定,而《賊》法是防止叛逆、殺傷,保護個人人身安全和維護社會秩序的法律法規。《囚》是關于審判與斷獄的法律法規,《捕》是針對犯罪有嚴重罪行的人進行追捕的法律法規,《雜》是對進行狡詐,賭博,貪污,淫亂等行為處罰的法律法規,《具》是關于定罪量刑中從輕從重等刑事事件法律原則的規定
2、法經的影響
《法經》產生于戰國初期的變法,正是中國由奴隸制社會向農奴制社會轉型的關鍵時期。深遠的講,《法經》的出現奠定了當時諸侯國法律改革,從而直接過度到了封建時期。更是為后來的各朝提供了一個參考藍本,雖然如今已經失傳,但卻不能否認《法經》出現的意義及存在。
《法經》的產生是在總結前人的經驗基礎上,在立法精神、法典體例及立法技術等方面開創了中華法系的先河,同時作為歷史上第一部系統、完整的封建法典,在中國封建立法史上占有重要的歷史地位,并對后世有深遠的影響,可以說是被當做第一本參考文獻。比如秦朝變法的商鞅在創造《秦律》前變以《法經》為參考藍本。
1、版權保護出現時期
上面說到中國的一部律法的出現,但是其中卻并沒有寫到關于版權保護的任何說明,只是有盜竊相關的規定,所以我們可以看出在當時《法經》的出現只是在處于啟蒙階段的人們為社會發展完善而立下的法典。而在后世朝代中都有很大影響,直到宋朝才慢慢形成對版權保護的一種法律。
歷史上的宋朝是重文輕武的國家,這種上至皇帝下到黎民都愛好著文學,推崇者文學的發展,陳寅恪說過一句話:“華夏民族之文化,歷數千年之演進,造極于趙宋?!?/span>也是表明宋朝是文化高度發展的朝代,而政府的一些政策及對教育的重視與文學、印刷上的改革,都直接導致出版業也在蓬勃發展,出現了京、浙、蜀、閩四大中心。
出版業的興盛也是導致除了印刷書本,甚至還有字畫、導游圖、紙幣等,這樣也直接促使了大量的書籍文學作品。同時也直接造成了盜版作品興盛,受到影響的便有蘇軾、朱熹。為此宋朝專門出示了“檄文”,其中說到“右令出榜衢婺州雕書籍去處張掛曉示,各令知悉。如有似此之人,仰經所屬陳告,追究毀版施行……
福建路轉運司狀,乞給榜約束所屬,不得翻開上件書版,并同前式,更不再錄白”,這條公文的出現也就是當時宋朝對版權保護的條文。同時也反映出了在當時便有了對自己版權的維護。
2、版權的竊
宋朝出版業的發展滋生了大量的印刷商戶,而蘇軾、朱熹類名人名士書寫的作品便成了奸商關注的對象。談起蘇軾我們都不由得伸出大拇指稱其為大文豪,而蘇軾寫的詩在當時也是人人皆知風行一時。但就是因為這樣的名氣,在當時蘇軾的作品尚未自己出過文集,但是就是在這種情況下關于蘇軾的詩集文集便有幾十種。
相比蘇軾,大儒朱熹更是凄慘。在當時朱熹的作品基本是自印自銷,而在那時朱熹寫有一本《論孟精義》,但剛一發布沒多久便出現了盜版??吹酱酥祆湟膊幻庥行鈵啦⑴c呂祖謙說到讓其幫忙想想辦法,并自嘲說到““此舉殊覺可笑,然為貧謀食,不免至此,意亦可諒也?!?
1、竊書的不同
上文講到魯迅先生《孔乙己》中的片段,在這里面我們應分為是偷的是書籍還是偷的書的版權,在這兩種里面我們定義出那個才算是真正意義上的偷書。
《孔乙己》中的竊書是屬于盜竊書籍本身這件物品,因此我們不能直接將其定為“偷”,雖然也屬于偷但是本質上卻不能相提并論。而另一種是侵犯了書籍版權的盜竊,這才是真正意思上的“偷”,把別人創造的東西改為自己的屬下的物品。
2、竊書反映出的版權保護
在談到宋代出現的版權保護中我們看到了竊書后對受害者的影響,使侵犯者承擔的責任。而盜版方式卻有很多種,第一種是直接把原稿盜印,在不征得作者同意后盜印出售。但這種盜印卻并沒有侵犯版權,只是印刷出售,其名還保存作者名字及原稿。而第二種是在沒有得到作者允許下翻印翻刻,其多數體現在著名的名人大家的作品上,而當今的傳世書籍也多大都是翻刻本。
說到自己作品被盜的作者,就不得不說被盜第一人李靚,他的作品中有百余篇作品被盜刻,并再談到這個問題時他在《皇類稿序》中說到“心常惡之,而未能正。”,由此可見當時社會狀況下人們對盜版行為是“厭惡”的態度。
而同與李靚屬于被害者的蘇軾、朱熹在談到這個問題也是“欲毀其板,追毀盜版作品”。但是要杜絕盜版的發生卻并不是在作者本人與出版社的共同努力下,而是在于官府的行動與支持。為此不難看出在當時對版權維護意識相對薄弱的宋朝能有人維護版權已經是很難得了。
3、著作版權立法
意識到版權重要性并立下法律的朝代是在近代的“清朝”,但確實在西方國家入侵的情況下出現的。由此能看出古代我們國家雖然有過很多關于著作權的案件發生但在著作權、版權的這些維護上各朝卻并沒有相應法律,所以能想到我們古代并不存在這類維權意識,僅有的也只是個人所體現的。
在我國歷史上關于著作權法的相關法律始自于1910年的《大清著作權律》,可其歷史卻不足百年。但卻是第一部關于著作權的法律,與中國歷史上第一部律法《法經》的出現整整相差了千年。而在西方歷史上關于版權的法律維護出現在1710年《安娜法》,所以不難看出在版權的法律維護上我們中國人確實發展緩慢。
或許中國歷史上的朝代法律法規大多都是為了維護自己統治而制定了,因此導致在維護百姓權益時國家官府并不上心。只要保證自己統治內的社會穩定、思想上的控制,其他的權益我干嘛要用呢?若是真的是這樣的想法,那也可以看出我國古代關于著作權的法律法規為什么發展這么慢了。
關于竊書算不算偷及論述古代版權保護這個話題上筆者相信已經有很多的學者在研究討論了。在這這篇文章時筆者查閱相關文獻也了解到中國歷史上并非沒有出現過維護版權的事件,雖然宋朝時文化的高度發展滋生了盜版行業的出現,但確在某種程度上也極大的增加了人們對版權的維護意識。
而同時也讓更多的經典著作流傳于世,若非沒有這盜版的翻刻翻印,我們也看不到這些大量的經典著作,但筆者并不提倡盜版,我們應該保持有維護自己權益的意識,注重個人權益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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