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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描述
公司有一臺設備是2018年買的,但是前期已經分期計提折舊。請問,這樣的情況可以按新政一次性抵扣嗎?
專家回復
根據您的描述,企業在2018年對該設備未選擇享受一次性稅前扣除政策,以后年度不得再變更。
《關于設備 器具扣除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執行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46號):
一、企業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新購進的設備、器具,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以下簡稱一次性稅前扣除政策)。
二、固定資產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屬年度一次性稅前扣除。
三、企業選擇享受一次性稅前扣除政策的,其資產的稅務處理可與會計處理不一致。
四、企業根據自身生產經營核算需要,可自行選擇享受一次性稅前扣除政策。未選擇享受一次性稅前扣除政策的,以后年度不得再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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