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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侵權行為的表現方式:
1、惡意偽造、制造他人已注冊的商標標識亦或銷售惡意偽造、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的商品。這種侵權行為主要表現為以下幾個方面:
(1)銷售惡意偽造、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的商品;
(2)沒有經過商標權所有人認可或者委托而制造其注冊商標的標識;
(3)惡意偽造他人的注冊商標標識;
(4)超過商標權所有人給予的權限惡意制造其注冊商標標識;
2、沒有經過注冊商標的法定所有人的認可,擅自在相同產品亦或相似產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相似的商標。具體情況涵蓋以下四種:
(1)在相似的商品上采用和他人的注冊商標類似的商標;
(2)在相同商品上采用和他人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
(3)在相似性的商品上采用和他人的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
(4)在相同商品上采用和他人注冊商標類似的商標。
未經當事人認可采取以上行為,不管是故意或者過失,都構成了對他人注冊商標的侵權。
3、惡意出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
這類屬于明知故犯型,銷售者明明知道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卻知法犯法,也構成了商標侵權。
4、對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實施的其他侵權行為。
(1)惡意為侵害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人提供倉庫儲存、物流運輸、、藏匿等滋生行為的。此類侵權行為以故意實施為前提條件。
(2)代銷已知是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產品的行為。對此種行為采用過錯責任的原則。
(3)在相同的商品上,把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類似的文字或者圖形作為商品名稱亦或商品裝潢使用,并容易造成誤認的行為。
【法律依據】
《商標法》第六十一條,對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有權依法查處;涉嫌犯罪的,應當及時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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