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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險是國家強制實行的一種社會保障制度。依法參加并繳納社會保險費是所有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法定義務?!秳趧臃ā芬幎?,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社會保險費中凡是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按比例共同負擔的,用人單位必須依法繳納,勞動者也必須依法繳納。
實際上,無論是勞動者不愿承擔個人繳費部分等原因自愿簽訂放棄社會保險協議,還是個別用人單位為了省錢或省事,要求員工簽訂放棄社保協議,不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而改為發放一定的保險補貼作為補償,均不符合規定、不具備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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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常某于2009年4月28日入職北京某商務酒店,擔任消防主管。在職期間,常某簽署了《個人單方面自愿放棄保險承諾書》《自愿放棄社會保險申請書》,因個人原因放棄社會保險,由公司每月支付保險補貼100元。公司未為常某繳納社會保險。常某于2016年6月23日向公司郵寄了《辭職信》,內容為:“本人常某工作7年半(從2009年4月28日至2016年6月19日),因酒店一直沒有給上保險,本人提出辭職?!背D秤?016年6月24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勞動關系的經濟補償金30000元。仲裁委裁決公司支付常某解除勞動關系的經濟補償金29146.73元。
公司不服,提起訴訟。
公司訴稱,公司強制要求常某繳納相關社會保險(醫療、養老、失業、工傷、生育),但因常某單方面提出個人原因自愿放棄我公司為其繳納各項社會保險,且常某不愿意在其工資中扣除個人所繳納保險金額,要求我公司給予其每月100元的社保補貼。故我公司按照常某要求未繳納社保,不應支付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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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法院認為: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公司提交的《個人單方面自愿放棄保險承諾書》和《自愿放棄社會保險申請書》中的內容與現行法律相悖。公司未為常某繳納社會保險,《辭職信》顯示常某因公司未為其繳納社會保險提出辭職,公司應支付常某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29146.73元。
公司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認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法定義務,公司未為常某繳納社會保險屬于未履行法定義務,其提交的《個人單方面自愿放棄保險承諾書》和《自愿放棄社會保險申請書》的內容因違反了法律規定,故不具有法律效力。
常某提交的《辭職信》顯示常某因公司未為其繳納社會保險提出辭職,一審法院據此認定公司應當支付常某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29146.73元正確,本院予以確認。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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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警示通過上述案例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
社會保險,也就是我們經常說的“五險”,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工傷保險和失業保險,關系著勞動者退休養老、看病就醫、生育休假等實實在在的利益,非常重要。
對于企業來說更是法定義務,單位不給員工繳納社保是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風險的。例如,《勞動法》第38條規定,用人單位未給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合同;第46條規定,如果按照第38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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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高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的解答》第25條提出: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不繳納社會保險,后又以用人單位未繳納社會保險為由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主張經濟補償的,應否支持?
依法繳納社會保險是《勞動法》規定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法定義務,即便是因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不為其繳納社會保險,勞動者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主張經濟補償的,仍應予支持。
綜上,為員工繳納社保是單位法定義務,企業遇到員工自愿放棄社保時,千萬不要為了方便或者蠅頭小利導致自己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